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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工机械检验及方法        木工机械检验前,必须将木工机械安置在适当的基础上,并按照制造厂的说明书调平。为润滑和温升在正常工作状态下评定设备,在检验时,应根据使用条件和制造厂的规定将设备空运转,使设备零部件达到适当的温度。
       我国将外观检验的检验项目,木工机械分为9条,其中内容基本是相同的。
       1、外观表面不应有图样为规定的凸起,凹陷,粗糙不平和其他缺陷。
       2、防护罩应平整,不应翘曲,突出和凹陷方。
       3、零部件外露结合面的边缘应整齐,匀称,其错边量及不允称量不应超过规定。门,盖与设备的结合面应贴合,除产品标准或技术文件另有规定外,其贴合缝隙值不应大于规定。
       4、外露零部件表面不应有磕碰,锈蚀,螺钉,铆钉,销子端部不得扭伤,锤伤等缺陷。
       5、金属手轮轮缘和超纵手柄表面应有防锈层。
       6、镀件,发蓝件,发黑件色调应一致,防护层不得有褪色,脱落现象。
       7、电气,液压,润滑,冷却,调供胶盒热力系统的外露管道,应布置紧凑,排列整齐,便于操作和维修,必要时应用管夹固定。
       8、外露零件未加工表面应涂以油漆。
       9、各种标牌应清晰耐久,铭牌应固定在明显位置。标牌的固定位置应正确,平整牢固,不歪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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